茂名绿色建筑隔声检测系统

时间:2023年12月20日 来源:

第五章 医院建筑
***节 允许噪声级
第5.1.1条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5.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45
≤50
门诊室
≤55
≤60
-
听力测听室
≤25
≤30
-
手术室
≤45
≤50
-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5.2.1条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5.2.1
围护结构部位
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
-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第5.2.2条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5.2.2
楼板部位
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65
≤75
-
病房与手术室之间
≤75
-
-
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65
-
-
手术室
-
-
-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标准。茂名绿色建筑隔声检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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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噪声检测标准第二部分:

GB/T19889.10—2006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0部分:小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19889.14—2010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4部分:特殊现场测量导则

GB/T20247—2006声学混响室吸声测量

GB/T21232—2007声学办公室和车间内声屏障控制噪声的指南

GB/T25079—2010声学建筑声学和室内声学中新测量方法的应用MLS和SS方法

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T50121—2005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T50356—2005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CJ/T312—2009建筑排水管道系统噪声测试方法

JGJ/T170—2009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JG/T279—2010建筑遮阳产品声学性能测量

JJF1142—2006建筑声学分析仪校准规范 商品住宅室内声环境隔声检测现场设备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建筑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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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

   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通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要求

    以自然路段、站场、河段等为基础,考虑交通运行特征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分典型路段(包括河段)。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4类区边界上(指4类区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或***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指4类区内有敏感建筑物存在时)选择1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这些测点应与站、场、码头、岔路口、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避开这些地点的噪声干扰。

    监测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时间内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应同时测量比较大声级Lmax,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昼、夜间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小时值,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昼、夜间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min值。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隔声检测,专业机构,提供方案以及仪器设备,欢迎咨询广州翁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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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城市更新应当同步实施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筑功能、碳排放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和公布建筑领域纳入碳配额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电、供气、供水、供冷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电的,实行阶梯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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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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